Masahiro News • August 13, 2020
從事國際貿易的公司為增加外匯收入,多會經營大量的外銷業務。然做生意總會面臨許多令人刻苦銘心的風風雨雨,因被國外交易方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,導致損失產生或收入減少、或因一些違約事項而不得不賠償部分款項、甚至可能因為各種邪惡的不可抗力(例如商品運輸途中遭遇海賊等)發生了意想不到的鉅額損失。
損失,我接受,意外的損失為發大財之母,經過這次的經驗,我又離母親更進一步了!至少,這損失我可以從報稅所得減除吧!什麼?減除不是我說了算、國稅局查到後有可能補稅!?
依照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」規定,要核實認列外銷損失,必須先行附上以下基本文件:
- 買賣契約書(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)
- 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
- 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(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免附)
依據賠償方式的不同,還要額外提供以下文件:
- 給付外匯作為賠償
- 經銀行結匯者,提出結匯證明文件,
- 未辦理結匯者,提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
-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
- 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
- 以新臺幣支付賠償款
- 國外進口商開立的收據
-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
-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
另外要注意,本質上本來就不應該由台灣賠償的款項、或拿的到保險賠償的話,就不得列為損失啦!
國稅局這邊有個例子提到,甲公司因外銷的商品有瑕疵,因此直接與國外交易方約定減收500萬元貨款作為賠償,帳上並以外銷損失處理;不幸的是,嗣後國稅局於查核相關損失時,要求甲公司提供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、及國外進口商索賠的相關文件時,甲公司完全拿不出來,因此只能摸摸鼻子補繳稅款。
平時對於文件資料的管理及取得多用點心,很多不該繳、不用繳的稅款就可以留在公司用運用了,真的不可不慎啊!有關如何編製出一份永保台灣公司安康的海外交易買賣合約,非常歡迎您隨時來信/LINE/SKYPE與正浩討論喔!!
【法令原文參考】
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4-1 條
外銷損失:
一、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,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,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,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,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,經查明屬實者,應予認定。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,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,不得列為損失。
二、外銷損失之認定,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(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)、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、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,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:
(一)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,其經銀行結匯者,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,未辦理結匯者,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。
(二)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,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。
(三)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,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。
(四)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,應檢具證明文件。
三、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,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。